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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行政起诉状

分类: 法律文书 范文词典 编辑 : 范文大全 发布 :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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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范文:行政起诉状是由范文词典为您精心收集,希望这篇行政起诉状范文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觉得好,请把这篇文章复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诉您的朋友,以下是行政起诉状的正文:

  行政起诉状(挂号邮件编号XA01524734534)。

  行政起诉状

  原告方培国;男;5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4100219********1X;原休宁县汽车配件厂职工;现住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号(邮编245041)。

  被告休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休宁县海阳镇玉宁街62号;法定代表人方徽文。

  诉讼请求:

  一、撤销2009年9月5日被告对我的行政答复函第一条并且责令被告就该条所涉及事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确认该答复函第三条违法;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09年9月4日,我向被告提出工龄审核认定及予以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建立个人账户档案的申请,被告对此不作必要的调查了解,在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5日对我作了答复,对我的上述申请予以了实际上的拒绝,我对这一答复函的第一条、第三条不服,不服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答复函第一条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1、被告以此条拒绝了我的上述申请,但被告对我的有关情况并不了解,又玩忽职守不去作必要的调查与核实。也就是说,被告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其手头并没有证明有关事实存在的必备证据,这一点黄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给我的<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告知书>中已经代为承认,这里不再赘述。另外此条未列明所认定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应认定为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尽管我口头上说我被企业除名了,但我心里对除名一事依法能否成立,是存有很大怀疑的,原因是我至今也未看到过该除名决定书的原件。我第一次看到该除名决定书,是在2007年12月的中旬,那天不知是谁往我家的门缝里塞了几张纸,我发现后打开一看,就是这件企业对我的除名决定书,但只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由于当时我未对这份复印件作仔细的分析与辨识,所以未对它产生怀疑,其实仅凭复印件是不能说明什么的(只给复印件不给原件也是不合法的,应视同我未收到除名决定书和未被除名,因此对我的工作年限的计算应该延续至我的原企业关门时为止)。被告在接到我的上述申请以后,理应作必要的调查与了解并收集相关的证据,也就是首先应对我被除名一事予以核实,然后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决定。然而被告却反其道而行之,而是不调查、不了解、不核实,在对有关事实不清不楚和缺少必备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凭着我的几句颇多疑点的自述就大大咧咧地妄下结论,作出对我明显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属违法行政。试问:假如哪一天我自述放火烧了某处房子,难道有关司法机关也可以不经核实就将我抓起来坐牢吗?有一种说法,说市电台<政风行风热线>不是受理社会养老保险申请的窗口,既便如此,被告作为上线单位之一也不应当将我拒之于千里之外,而是应当履行必要的行政告知义务,即告知我应当怎么去做才对,比如告知我以档案参保方式参保应如何进行或者行使社保督查的法定职责,责令休宁县二轻总会(因我的原企业已自行解散多年)以档案参保方式为我补办参保登记手续等,也就是应首先为我建立个人账户档案。不管我是算除名还是不算除名,个人账户档案都是应该为我建立的。然而遗憾的是,被告并没有这样做,此应系违法失职。

  二、该答复函第一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此条未列明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条款,“现在没有政策依据”是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的,应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该答复函第三条涉嫌违法。1、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如我对被告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这是属于依法应当申请行政复议而不属于<信访条例>第34条所规定的要求信访复查的事项。因此被告理应在答复函中告知我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途径与期限。被告在答复函中只告知我可以要求信访复查而不告知我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对我形成误导,企图诱使我做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的举动;2、鉴于被告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对我的有关权利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然而被告并没有遵守这一条法规,而是违法私自另搞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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